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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的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基于M市D县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0-8-18 字体大小: 关闭】【打印

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的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

——基于MD县的调查研究

朱鲲鹏  舒曙光

 

摘 要:中国村民自治建设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制度仍在一些区域遇到了当地各种要素的干扰,如宗族势力。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为我们全面解析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也为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开拓新的途径。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结构功能主义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随着村民自治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试点经验的总结,这项制度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与此同时,农村各种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重新组合的阶段,由此所形成的一种相对宽松外部环境,给农村宗族在沉寂多年之后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再度扮演农村社会自我运行中的重要角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那么,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的影响到底如何,社会学理论可以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来考察。为此,笔者深入MD县进行实地调研。

一、研究综述

(一)关于宗族的研究综述

1.宗族的界定

关于宗族的定义,学术界流行着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宗族即家族,宗族和家族是同一的概念。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农村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费孝通,1995),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基于这一定义,许多学者往往将中国农村宗族视同家族,即所谓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家族,又称宗族,就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徐扬杰,1995)。钱杭与谢维扬(1990)认为实体性宗族组织是指农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宗族跟家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过,根据学者们对家族的不同认识,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认为宗族比家族涵盖的内容要窄的观点。孙本文(1947)认为,家族是一个大的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则要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其二是认为宗族所涵盖内容要比家族所涵盖内容宽的观点。郑杭生(1999)认为,“从实体单位角度看,中国人所说的家族一般是以五服为界,宗族则指同宗同姓同地域的各个家族结成的群体。”在这里,他们虽然没有对家族、宗族进行明确、严格界定,但宗族比家庭涵盖内容宽的观点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根据农村村民自治研究的实际状况,即同宗同姓同地域的社会关系对村民自治的影响,采用郑杭生的观点,认为宗族与家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宗族所涵盖的内容大于家族的涵盖的内容。所谓宗族是指拥有共同的祖先,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一定相应的活动,并且形成了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

2.宗族研究的理论综述

对农村宗族的研究内容涉及范围比较广,笔者按照在宗族的现状和宗族与民主政治两个视角对当前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钱杭和谢维扬(1995)认为转型中的宗族在组织形式上表现出如下特点:①形式的多样性;②没有正式的宗族名义;③不稳定性,许多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临时性的特征;④普通成员与宗族领导机构的关系是直接的,也没有稳定的宗族首领,只有一个或几个临时性的“宗族事务召集人”。

王铭铭、朱虹等则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宗族复兴的原因。王铭铭(1997)认为,宗族共同体之所以复兴是因为宗族能够满足人们在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以及精神上的某些需要。朱虹(2001)则指出了宗族复兴的经济效应因素,返乡寻宗祭祖的华侨能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基层政府对村民宗族活动往往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原因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有相当关系;同时,宗族力量在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宗族与村委会的关系,郭正林(2002)认为,当前农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宗族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结构的互动类型: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力到位的“党强村强”的村庄,宗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增强社区合作精神;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了宗族的社会资本;而在“村强党弱”的村庄,由于党支部不能从宗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占有了这种社会资本,扮演了增进村民宗庭利益的政治角色;最后一种即“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纯粹的家族统治,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全面溃败情形。

当代农村宗族在日益推进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这是学者们特别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在村民选举中实行“海选”以来,中国农民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的现象更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深度思考。肖唐镖、兰芸芝、吴思红、袁正民、吕红平等学者认为,农村宗族组织及其活动对村民自治或选举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消极的。朱康对、仝志辉、贺雪峰等人对宗族与村民自治及选举的关系基本上持肯定态度(蒋国河,2006)。

(二)村民自治研究相关文献回顾

新时期以来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已经取得许多的成绩,而研究主要集中在实证性的调研和理论上的相关问题探讨。

从学者的具体研究成果来看主要的有:白钢和赵寿星(2001)以选举为核心,运用治理的理论和方法,考察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诸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个方面;于建嵘(2001)以一个叫岳村的村庄为典型分析中国乡村的政治结构变动;王汉生和杨善华(2001)侧重于宏观的学理研究,运用实证的方法,探讨了乡村干部与乡村权力运作、农民利益表达与民间社会、村民自治与乡村民主选举等问题;郑欣(2005)借鉴国外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引入社会博弈论的视角,在河北农村进行长期的田野研究,通过对农村的上访现象进行分析,为村民自治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思维;赵秀玲(2004)利用大量村民自治的第一首资料以村民自治的萌生、村民自治的推进、村民自治的深化和村民自治的提升四个维度全面展示中国村民自治30年的发展脉络;贺雪峰(2001)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等相关问题做了探讨,强调个案研究的价值,在村民自治研究中有较强的影响力。

从研究的主题来看较多的涉及的是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对村民自治的宣传动员、部分干部对村民直选的“担心”、农民的权利意识以及村委会同村民会议、村党支部、乡镇府之间的关系(段红红,200444),也有一些将村民自治与农村的宗族势力相结合的研究,在这些研究大多阐述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如有认为,转型过渡时期的农村家族势力复兴并发展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已构成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应进一步完善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制度,运用刑事法律打击妨害村民自治的行为,以确保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正确实施。(龙建明,2006)显然目前的研究并未能够全面地分析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中的影响,本文笔者以实地的调研的资料基础,运用结构功能主义这一社会学的视角来探讨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二、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野下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帕森斯认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类型是同它们所必须满足的系统功能要求相联系的,如果系统要运作,就需要进行四种瞄准系统需求的活动,亦即所有系统都需要这四种功能。即适应(adaptation,简写为A)、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简写为G)、整合( integration,简写为I)以及潜在功能(latency)或模式维持(patternmaintenance,简写为L)。这四种必要功能就是“AGIL架构”(乔治•瑞泽尔,2005)。

()适应功能视角下宗族与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适应指系统必须拥有从外部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的手段,以及在整个系统中进行分配的活动,或者说,系统必须具有通过操纵某些手段来控制环境状态的能力(宋林飞,199793)。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又重新成为个体生产单位,作为个体生产者的农民在面对社会急剧变革,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明显缺乏把握和应对的能力,凸显出高度的无助,这种无助催生了农民对能提供帮助的需求,现实情况是农村中这种相互的帮助比较稀缺。村民自治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某些条件并不成熟,村民委员会还不能很好地提供农民所需要的利益保护和便利服务,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严重发育不良,不能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后的组织空缺。正是由于农民对合作互助的迫切需求和互助资源的极度稀缺,为宗族势力的复兴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以天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宗族成员间的身份认同感和心理亲近感为家族内的信任和合作提供了基础,而大多数宗族成员聚族而居的地缘条件,为当前条件下家族作为非正式组织满足这种需求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一个R姓宗族村子中调研发现,村中50岁以下的R姓男劳动力常年在家的很少,都在外打工,然而这些人可以大致按照年龄分为两类,即40岁以下河40岁以上的。前者常年在外打工,只在重要的节假日,甚至只在春节才回家;后者一般在农闲时出门打工,农忙时赶回家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体力较好,而且拥有丰富的经验,笔者了解到,这些人在农忙时不仅处理好自己家的农活,而且还帮助那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同姓的家庭安排好所有的农活,然而,对异姓的家庭很少帮忙。

 ()目标实现功能视角下宗族与村民自治权威的培养

目标达成是指任何行动系统都具有目标导向,系统必须有能力确定自己的目标优先顺序和调动系统内部的资源来实现系统目标(宋林飞,199793)。

就目前农村的现状来看,矛盾的解决主要还是依赖于协调,诉诸法律的比较少,一方面是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另一方面,在农村仍然是个人情社会,一旦通过法律途径,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但是之后矛盾双方的家庭甚至宗族之间可能关系破裂,因此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于中介人,那么,目前在农村充当这样的中介人的是那些群体人群呢?据笔者的访谈调查,现在的村委会和宗族势力拥有这样的能力去解决问题。村委会成员解决村民的矛盾纠纷是他们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但是村委会的介入并不能彻底的解决,主要是由于村委会的成员是按照选票选举产生的,可能对于某些村民来说,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他认同的人,故要解决与他相关的问题,村委会就可能比较困难。这时,宗族势力介入可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宗族领袖型人物是拥有一定的威望者,这种威望又不仅仅局限在宗族内部,而是在一个地域内都起作用的,这样宗族的介入能够协助村委会,甚至直接的解决村民的矛盾纠纷。

()整合功能视角下宗族势力与农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

整合,即是任何系统都由各个部分组成,为了使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有效地发挥功能,必须将各个部分联系在一起,使各个部分之间协调一致,不至于出现游离、脱节和断裂,即协调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宋林飞,199793)。

在传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农村比较封闭,从而造就了农村文化具有地域性,这些有着地方特色的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的集体经济开始衰落、解体,使得农村地方文化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了,许多文化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都已经逐渐消失。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最近农村地区,已经停滞多年的传统文化节目得到上演,例如舞龙狮,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文化节目的演出从提议、资金凑集到实际演出等都是由某个宗族或者几个宗族的联合完成的。笔者也发现一些农村的宗族开始在修缮族谱,这项工作为研究地方的历史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具有相当的意义。

()模式维持功能视角下宗族与村民自治精英的造就

模式维持指的是创造个人动机的文明模式必须得到供给、维持并更新,即保存并传递文化的功能,也就是确保系统中的行动者表现适当的特征,处理好行动者内外的紧张(宋林飞,199793)。

精英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三种类型指的是依据某些资源优势获得一定程度的个人成就;并且对该村的稳定的维护和未来发展有一定的贡献的人。调研中发现,在农村地区,宗族内这样的三类精英都同时存在。只要宗族中在村委会工作的人只要能够正确处理本族人与其他人的利益关系,族内人有为本村人谋求利益的愿望和能力,使用宗族中政治精的英治理是可以达到善治目的的,在村内秩序的塑造和维护上,社会精英以中介人的角色,在村民日常生活世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协调着各种矛盾纷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在发展经济时,宗族中的经济精英承担了重要任务,扮演了重要角色,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有的在村子里发展非农经济,还解决本村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有一个陈姓较多的村子里,这种情况十分明显,村主任是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他父亲是陈氏威望最高的长者,2008年村委会想在主干道的水泥路旁安路灯,方便村中在县城上下夜班的,但是需要村子每人筹集50元,因为个别的家庭不肯出资,这项工程迟迟未得到实施,无耐之下,村主任让他父亲去向本族中的一个私营老板筹钱,老人去说明情况后,那个私营老板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并且据说,这家私营企业的工人大多都是来自陈氏村子的。

三、默顿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阈下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然而,美国当代社会学家默顿却指出,事实常常与此相反。在一个社会中,某种制度可能促进了某个群体的凝聚或整合,但对另一群体,它们却可能起到分裂作用。默顿将可观察后果区分为显功能和潜功能。显功能是有助于系统的调整和适应的客观后果,这种调整和适应是系统中参与者所预料所认识的;与潜功能相关的是没有预料也没有被认识的客观后果。

此外,默顿还提出了反功能的概念,他告戒功能主义者不应假定所有制度化行动模式都具有促进系统调适的后果,被分析的项目很可能具有减少系统调适的后果,即反功能。反功能概念的提出,推翻了以往功能分析中暗含的功能普遍性假设。显功能—潜功能以及正功能—反功能的交叉分类构成了功能分析的四个最重要的基本取向(显—正功能;潜—正功能;显—反功能;潜—反功能),对任何项目都可以按照这四个取向进行分析。特别是第四个组合潜—反功能,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这一分析取向可以引导功能分析考察社会问题和社会变迁现象(贾春增,2000239-243)。

()宗族内部的拥护使得部分精英不能进入村委会

在村级选举中,家族可以充当动员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可以孕育出一批选举精英,可以增强选举的竞争性,这些都是宗族在选举中的积极影响。但是,宗族家族对村级选举的负面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它可以改变选举的方向和结果,使当选者产生变化;它可以改变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分配;它使选举失去公平竞争的意义;它的影响搅乱了选民的思想观念。[8]这就是说,宗族家族势力可以影响甚至左右村级党组织的选举。反过来,一旦有家族宗族背景的人当选村书记,()无疑会在村级党组织中巩固自己宗族家族势力,照顾同族人的利益。

 ()宗族可能会成为村民与乡镇政府冲突的依靠

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关系。在村委会的自治过程中,村委会起到了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中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的协助行政和自我管理职能有时会发生冲突,村委会由于上级的压力,倾向于只传达上级指示而忽视反映民情。笔者调查结构来看,绝大部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已经是绝对的领导和被领导,村委会只能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命令,村民通过其向政府提出的利益诉求的职能明显弱化甚至消失。

村民的意见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途径反映就会发生直接对话县乡政府。县乡政府面对的是分散而又数量众多的农村家庭经营的利益群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如果农民在体制内总寻求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经常用家族等非正式组织形式与国家正式组织制度进行对抗,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动乱。

四、社会学视野下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消极影响解决路径的思考

(一)宗族、村委会与县乡政府各自定位

角色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一致,社会所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是社会地位的表征,是一套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也是人们对于处于特定位置上的人的行为期望。

村委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表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手段,又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由此可见,村委会的运行是基于民主基础之上的,其职责是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等。

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功能弱化,不能给村民提供应有的利益保护,宗族组织才会在现阶段大量复兴,对宗族成员的利益保护和凝聚起到重要作用。凡是村级组织健全、威望高、控制力强、集体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方,宗族势力问题就很少存在。因此,完善村委会的自身建设,把村委会真正建设成按村民自由意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宗族这一血缘性组织就会相形见拙,其势力膨胀在与村委会对峙中将逐步消失。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粗暴干涉,经常是导致宗族势力滋长的催化剂。正是乡镇政府以行政指令方式控制村委会的行为,使其质变为隶属于乡镇政府的“村政府”,肆意介入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侵犯村民的自治权利,村民以宗族这一非正式组织进行对抗,宗族势力随之复兴。因此乡镇政府应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思维模式,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和合法权益,完善对村委会的指导而非领导。当村委会具备应有的自由空间,能按村民自己的意志进行村务管理,真正能代表村民利益进行话语表达,村民对村委会的认同和信任感会不断增强,从而逐渐倾向于具有现代组织形态的村委会,宗族势力自然就会走向衰落,其消极的影响也会随之消除。

(二)通过协调非正式群体关系进行引导

社会群体指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生活的单位,泛指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我们把依靠感情、道德、习惯和信仰等来维系的,拥有非成文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为分正式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族属于非正式群体,虽然传统的宗族内部有族规家法,但是现在仍然使用的很少了,宗族内部主要依靠感情来维系。按照非正式群体理论,宗族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积极型、无害型、消极型和破坏型,对于这四种不同的宗族类型,应该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待:要支持和保护具有积极性的,引导并转化有消极性的,对于消极型的既不排斥也不冷落,但是要依法取缔和制裁具有破坏性的宗族及其活动。对宗族这个非正式群体的协调,可以通过疏导和转化的方法,前者指的是疏通引导,但是要求必须了解宗族的实际状况,将宗族内的小团体的宗族意识转化为大集体(村集体)的意识,这样可以使得宗族内的成员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而不至于出现村内的操纵选举的问题;后者主要针对的是宗族内的核心人物,这样的人既有能力又有威望,假如没有被选举进村委会,可以参加其他的村级组织中参与村里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例如,某村筹资兴修道路,村委会负责招标,而村中的部分非村委会成员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道路施工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个小组中的一些人都是村中大姓(姓氏人数多)的长者

(三)宗族问题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的社会行为以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社会控制的方式主要有:习俗、道德、宗教、法律、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识。笔者从实地的调研来看,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村民意识。首先,大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增强政治参与意识,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的问题,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与村民主体的思想文化状况密切相关。思想文化主要包括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加强农村法律建设,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对于宗族势力干预村民自治触犯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次,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乡镇领导自身对村民自治就持一种不积极、不配合、不支持的态度。这不仅是由于基层领导者思想认识问题,更主要是怕民选的“村官”不听话,不服从乡镇领导,甚至与乡镇政府争权。最后,向农民宣传民主意识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一系列民主活动,提高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培养他们的民主精神。

五、总结

宗族势力在当代农村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生产方式还没有突破宗族这一古老而又牢固的血缘关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个体小农经济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村民的利益关系不断复杂化、专业化,原有的利益和关系格局被打破,合作性利益关系逐步取代血缘身份关系,成为农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家族保护其成员利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推动小农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使家族势力失去存在的经济条件。

面对宗族家族势力对自己权威的挑战,对村级党组织而言,努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消解宗族势力对自己的冲击有着更深的意义。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村民的经济利益意识逐渐增强,利益选择日趋理性。面对现实利益,村民往往会淡化宗族家族观念,不再固守落后的宗族理念。假若村级党组织成员之中确实有发展经济能手,即使他不属于自己宗族家族成员,村民也会支持、配合他的工作。因此,努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村级党组织就有了消解宗族势力的内在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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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朱鲲鹏,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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