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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趋势与挑战—中国‘十二五’时期的农村改革”论坛综述
发布时间:2010-8-27 字体大小: 关闭】【打印
 

   “城乡一体化:趋势与挑战

   —中国‘十二五’时期的农村改革”论坛综述

 

2010878日,“城乡一体化:趋势与挑战——中国‘十二五’时期的农村改革”论坛于海口举行,我会理事、安徽省委党校管理学部副主任、副教授乔爱书应邀参加会议,并提交论文。

该论坛规模大、层次高,政府学界人士云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以及温铁军、党国英、陈淮等著名农村问题研究专家和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研究机构、党校、高等院校以及来自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韩国等国家的官员和学者共计400多人出席本次论坛。

论坛主题突出,视野开阔、观点鲜明,互动踊跃。论坛不仅是实践界、理论界对“十一五”期间城乡一体化研究成果的展示,也是对政府“十二五”期间城乡一体政策推进的展望。论坛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的探索与实践、城乡一体化与城乡公共治理创新、城乡一体化与城市化战略、城乡一体化的历史突破、“十二五”农民工市民化和“十二五”农村改革对策等。

论坛气氛十分活跃,有些观点甚至针锋相对,政界官员对当前城乡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做法提出了警示,学界专家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个别现象也提出了质疑,众多政界领导和专家学者对城乡一体化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湖南、四川等县级政府在论坛上介绍了城乡一体化的具体做法,也引起了论坛参加者的兴趣。其中有些观点值得借鉴和注意:

一是陈锡文提出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要防止土地流转的资本化和乡村治理中的文化丢失。

陈锡文认为:随着城市扩展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激增,我国农村不少地方的村庄正在快速消亡。农村村庄是长期自然形成的,它的兴衰有其自身规律,现在以这么大的外力去推动其改变,到底会产生什么后果,不仅要做经济学的分析,更要做社会学、政治学等方面的分析。农村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是历史形成的客观传统,既有其保守的方面,也有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减压阀、稳定器的积极作用。在没能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之前,就用消灭传统村庄的做法去强制性地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其长期后果现在难以估量。他最后表示:在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必须有所敬畏,敬畏自己的传统、敬畏国家的法律,这才能在快速转型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稳定。农村的土地制度、村社制度、耕地经营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改革。但改革要有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在法制框架下进行,绝不能主要是为了擅自扩大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土地财政收入和推动GDP增长,否则就会偏离政策的本意、引发大的社会矛盾。

陈锡文指出,应当坚持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制,重点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在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改善家庭经营环境和组织条件。鼓励工商资本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营销,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没有能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但不鼓励工商资本直接、长时间、大规模地参与农业生产。

二是对各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换社保”等各种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农村土地改革关键在于程序正义,农民土地发展权是否能得到足够的尊重,目前各地一窝蜂地搞居民点集中,很有可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指出,会上好多专家提“置换”,包括“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如果农民真心愿意,我也赞成,但是道理上好像讲不通。几千年的城市发展,历朝历代、古今中外都没有这个规定,规定农民进城就要把地给政府,把房子给政府。我们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希望能有一个理论的解释。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代表处代表李平分析认为,当前流行的“农地换社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首先,将土地拿出来总要有一个说法。假定是流转就必须接受硬性的法律规定,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流转合同等;如果在农地换社保之下,是没有协商谈判的,农民不是流转主体,也没有流转合同,因为这个土地反正要换社保了,所以没有流转合同,这已经违反了承包法关于农地流转的硬性规定。同时,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且事实上是可以继承的。但社保本身不是财产权利,它是政府对公民提供的福利,不是政府对公民的财产责任,同时也不能继承,孩子也不能享受。而且政府还随时调整享受年龄、福利的多寡,但如果是财产的话,政府是没有权侵犯的。社保和土地两者之间不是一个同等、同质的东西,一个是财产,一个不是财产,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矛盾。

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坚称,应当叫停诸如“土地换社保”等各种不合理做法。尤其是农村土地不能得到物权保障、不能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不能硬性要求农民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来获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变市民不仅仅是户籍身份的转变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慎重对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提出,单纯用所谓的户口制度来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需要重新思考,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是身份的市民化,更重要的是生活水平的市民化。要从三个方面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第一,保障农民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二,拥有基本的住房;第三,解决好子女教育的问题;第四,享有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陈金永认为,从历史经验看,城市化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把农村居民尽量吸纳到城市。这一过程需要为进城农民解决三个较大的生活要素:一个是住房,一个是就业,还有一个是社会保障。美国也是这样的情况,美国工业化、城市化一百多年了,可以看到最近六十年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奥巴马政府的医疗改革,就是要把美国最后剩下来5%没有保障的人包括在里面。要实现比较完整的城市化,需要解决户籍问题。当前,在统计上中国城市化率是47%,但有户籍的仅为33%左右,还有将近两亿人不知道去了哪里。因此,目前“十二五”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处于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很多东西改变了,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明显,国内社会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外部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保护主义抬头,出口难以为继,所以一定要回到内需,发挥城市化的作用。这需要渐进突破,现在农民工大概是占百分之十几的人口,每年解决1%,用1015年的时间来解决民工户籍问题。

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黄健的观点是:在城乡一体化中推行农村居民集中居住要慎重。在工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跟城市居民没有两样,没有必要集中居住;在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让农民集中居住,农民种地会不方便。他提出,地方政府主导下运动式的推进城乡一体化是有问题的,必须以农民的真正需求为出发点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发展方式转变与农村改革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转变发展方式,重要的是把13亿人的消费需求释放出来,以形成消费主导的基础条件:一方面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使城市成为构建消费大国的主要载体;一方面需要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把7亿多农民的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十二五”期间,无论是城市化还是城乡一体化,都绕不过“农民工”这个坎。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既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头戏,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因此,“让农民工成为历史”应当成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

 

             (省社会学会秘书处、乔爱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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