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宪同志关于修改
《安徽省社会学学会章程》的说明
(2010年11月6日)
《安徽省社会学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经2005年6月25日安徽省社会学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使《章程》更加完善、合理,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参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需对现行《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本会的宗旨
章程总则第三条规定,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安徽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关于本会的隶属关系
章程总则第四条规定,“本会挂靠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关于本会的办事机构
章程总则第五条规定,“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根据省社科联下发的《关于开展省属社科类学会规范化管理与建设活动的意见》,现改为“本会驻地:合肥市屯溪路301号,办事机构设在中共安徽省委党校,邮编:230022,电话:0551-2173052,邮箱:HXFJSCN@126.com”。
四、关于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且从事社会工作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改为“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且从事社会工作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改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五、关于会员的义务
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会员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会员连续三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关于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制度
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改为“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以上是《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特此说明,请各位理事、会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