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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学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1-23 字体大小: 关闭】【打印
 

安徽省社会学学会章程

2010116  安徽省社会学学会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社会学学会,于19834月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批登记,英文名称为Sociological Association,Anhui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社会学工作者和社会管理工作者,自愿协商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针对安徽省社会发展状况,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社会学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进行学术、经验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安徽崛起作出应用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合肥市屯溪路301号,办事机构设在中共安徽省委党校,邮编:230022,电话:0551-2173052,邮箱:HXFJSCN@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以开展对社会学理论和安徽实际应用的研究、宣传与交流。

(二)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积极开展社会学的调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建议和科研成果。

(三)组织撰写有关社会学的论文、专著和通俗读物,不定期编写有关研究资料,介绍有关研究成果、动态和信息。

(四)根据实际情况举行优秀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并向有关方面推荐和申报优秀研究成果。

(五)开展符合本章程精神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且从事社会工作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和研究任务,协助学会举办有关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3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社会工作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关,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担理事会授权的工作和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及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资助;

(三)财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116日本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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